既往症定义变了
〖壹〗、既往症的新定义为需要医生已有明确诊断,原定义中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的症状属于既往症的内容因缺乏客观判定依据被监管通报不合理 。既往症原定义及分类解释 既往症原定义包含四种情况:A:有了诊断 ,一直在治疗的。例如某人被诊断为糖尿病,且长期通过药物控制血糖,这种情况属于既往症。B:有了诊断,偶尔会复发 ,需要治疗的。
〖贰〗 、既往症定义调整,确实应重新考虑保险购买 既往症一般出现在疾病医疗保险中,指的是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健康状况 ,对于这类情况,保险公司在投保后治疗时往往会拒赔或不报销 。
〖叁〗、既往症原定义:保险合同生效前,被保险人已患有的疾病或已有的症状。既往症新定义:保险合同生效前 ,医生已有明确诊断,并且存在长期治疗未间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或未予以治疗的情况。变化:新的定义更加明确和客观,减少了理赔纠纷的可能性 ,提高了医疗险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
〖肆〗、新定义的主要变化在于去掉了“或已有的症状”这一部分。这一变化使得既往症的定义更加明确,减少了因症状模糊而引发的理赔争议。例如,过去投保前腰部长期不明原因的疼痛 ,若投保后因腰间盘突出而住院手术,可能会因既往症的定义模糊而引发理赔纠纷 。
〖伍〗 、银保监会最新定义的既往症是指:保险公司在投保人投保时,已知投保人患有的、已经被医学证实的疾病或医学上应该已经诊断出来的疾病,或已有症状和体征需要治疗但未经确诊的疾病 ,以及保险合同生效前2年内排除的疾病。这一定义主要包括以下几点:已知患病:指投保人在投保时,已经患有并被医学证实的疾病。
既往症~医疗险拒赔重灾区
既往症是医疗险拒赔的重灾区,指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疾病或症状 ,不同产品条款设定有差异,但核心要点相似 。
但因胃部不适已有5年,同样被拒赔。这些拒赔案例中 ,保险公司给出的原因均为既往症。
理赔帮:购买医疗险,患病后理赔被指是“既往症 ”并拒赔,法院这样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需赔付原告陈陈住院费47986元 ,主要基于免责条款未明确说明、既往症认定依据不足及费用分类合理性三点理由 。
理赔时:若遭拒赔,可提供投保前检查报告 、病历等证明症状未达疾病诊断标准,或申请第三方鉴定。总结既往症免责是医疗险的常见条款 ,但并非“一刀切”不赔。已治愈的小病、如实告知后标体承保的疾病、无需治疗的体检异常可能获赔;慢性病 、未治愈的疾病、病历主诉投保前症状则可能被拒赔。
承保风险性质:保险公司承保的是未知风险,而既往症属于已知、明确的风险 。为防止有些人不看免责条款就投保,针对既往症,医疗险会在健康告知 、等待期、确诊时间上重重设卡:健康告知:明确强调得了某些疾病或身体出现某些症状不能直接投保。
案例分析:医疗险拒赔——既往症不赔 针对网友的医疗险拒赔案例 ,我们进行如下分析:案情概述 投保人于2018年7月25日购买了商业医疗保险,包括住院医疗保险和百万医疗保险。2021年7月18日,因双膝置换手术住院治疗 ,并在住院病历中提及膝关节疼痛10余年 。
健康告知里没问到的疾病,算不算“既往症”?出险了赔不赔?
健康告知里没提到的疾病,若属于既往症,通常不会因此被直接拒赔导致合同解除 ,但该既往症本身不会获得理赔;若发生其他非既往症疾病,合同仍有效并可正常理赔。
既往症仍可能被免责。理赔差异:健康告知未问及的既往症:拒赔但合同继续有效,其他疾病仍可获赔 。
一般情况下 ,既往症无法理赔:如果健康告知没有问到的疾病,而投保前就患有,且符合条款中“既往症 ”的定义 ,那后续发生的相关治疗费用通常是不能赔的。
患听神经瘤因既往症被拒赔,法院判条款无效全额赔!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拒赔条款无效并全额赔付,主要基于既往症认定不成立、疾病属于重大疾病范围及免责条款提示义务缺失三点理由。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全额赔付08万元,认定等待期条款无效且疾病分类条款存在歧义,保险公司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 。案件核心争议点疾病是否属于保障范围 合同保障“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 ,但将“颅内血管性疾病”列为除外责任。
法院判决理由详解疾病分类条款的矛盾性与解释原则 合同条款设计存在矛盾:除外责任涵盖“颅内血管性疾病 ”,但保障范围中的“严重非恶性颅内肿瘤”未明确排除血管性病变。医学上,动脉瘤与肿瘤性质不同 ,但条款未清晰界定二者的关系,导致歧义 。
如何区分既往病症与既往病史?(医疗险理赔篇)
〖壹〗 、症状持续性:若投保前症状已存在且未消失,即使未确诊也属既往病症。
〖贰〗、总结虽然医疗险普遍不保既往症 ,但既往症不是拒赔的“万金油”,至少要满足3个条件:投保前病症已存在,且未彻底治愈。病症和投保后出险住院有直接关系。申请理赔 。既往症和健康告知有一定关联 ,未如实告知的病症一定是既往症,反过来,投保前如实告知患病情况 ,之后保险公司不能再以“既往症 ”来拒赔。
〖叁〗、既往病史是一个更广泛的概念,包括既往症以及已康复的疾病。既往症特指那些始终未愈的疾病或健康状况 。既往症对投保和理赔的影响:投保时:既往症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提高保费、拒绝承保或给出非标体的核保结果。如实告知健康状况至关重要。
〖肆〗 、相关判决显示,(2020)京03民终14298号判决认为,既往症需满足“投保时已通过症状、体征判断患有某种疾病”且存在恶意投保情形;若投保后新发疾病与既往症状无关 ,则不构成既往症 。(2020)浙06民终1711号判决指出,被保险人的自我感觉(如主诉内容)不构成既往症,需与既往病史区分。
关于既往症不赔
健康告知里没提到的疾病 ,若属于既往症,通常不会因此被直接拒赔导致合同解除,但该既往症本身不会获得理赔;若发生其他非既往症疾病 ,合同仍有效并可正常理赔。以下是具体分析:既往症的定义与范围既往症指在保险责任生效前,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疾病或症状,具体包括:医生明确诊断但未治疗:如体检发现高血压但未用药 。
既往症指保险合同生效前 ,被保险人已知或应知的疾病或症状,通常包括三种情况:已确诊且长期治疗未间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且间断用药 、未确诊治疗但症状明显持续存在且按常识应知的病症。既往症在保险理赔中通常不赔。
既往症的界定 “既往症”指的是在投保前已经存在的疾病或症状 。并非所有以前得过的病都算既往症,例如常见的感冒发烧、急性肠胃炎、肺炎等已经治愈出院的疾病 ,通常不会被视为既往症,也不会影响理赔。
医生出具的书面说明,明确当前疾病非既往症复发或恶化导致。与保险公司协商,要求重新审核向保险公司提交证据材料 ,书面申请重新审核理赔案件。协商时需保持冷静,明确指出拒赔依据的不足(如既往症定义模糊 、免责条款未明确告知等),要求保险公司给出书面拒赔理由及依据 。
需额外支付保费 ,但可获得完整保障。除外承保:既往症及其相关疾病不赔,其他保障正常。



